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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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98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章叡 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為何(系爭本票面額為新臺幣55,938元,台端請求55,932元,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
二、相對人章叡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