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40號聲請人 牟品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秀如洪子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請具狀具體說明年、月、日),並更正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起算。
三、相對人謝秀如、洪子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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