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07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7711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 莊儒禾 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李柑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民國111年11月3日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執行法院扣押債務人所有新興郵局之存款帳戶為薪資轉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債務人之薪資收入業經法院扣押,扣押後餘額新台幣(下同)17,317元始存入系爭帳戶,如系爭帳戶內之存款又被執行,相當於債務人全部薪資皆被扣押致無法維持生活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2項及第1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院依債權人聲請扣押債務人於新興郵局之存款債權。新興
郵局於111年10月31日陳報就截至111年10月24日可用結存,扣得債務人存款61,923元(下稱系爭存款),合先述明。
㈡依新興郵局111年11月11日提供之交易明細所示,債務人所稱
111年10月10日薪資存入17,317元,係由劃撥帳號00000000存入,上開劃撥戶名為丞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本案扣押薪資債權之第三人。
㈢經本院111年11月7日函通知債務人文到五日內補正所稱扣押
薪資之法院及案號。債務人迄今仍未補正。是以,難認債務人所稱系爭帳戶內111年10月10日薪資存入17,317元為法院他案扣押薪資後酌留債務人生活所必需部分之存入。再者,依債務人勞保資料所示,目前就保於巨將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投保薪資25250元,每月有固定收入。債務人迄今亦無提出任何資料證明系爭存款為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查無不得執行之事由。綜上所述認債務人之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