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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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告 葉馥瑀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
被告 潘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花蓮縣○○鄉○○段000○號建物及建物所坐落之同段1286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得款項分配兩造各5分之1。而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7日經拍賣取得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5分之1,拍定價格共新臺幣(下同)550,400元,故原告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550,4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5,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