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16號

原告 彭綉容

被告 鄭鈞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鄭永承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結刑事案件,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林于心

法官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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