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16號
原告 彭綉容
被告 鄭鈞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鄭永承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結刑事案件,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林于心
法官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