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84號
原告商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時之美金匯率計算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43,372,282元(計算式:1,388,357.3×31.240=43,372,28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折合393,7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92,744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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