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117號原告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永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玖萬陸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