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7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 律師
甲○○被告拓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縣板橋市○○街○○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一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