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119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1項訴之聲明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3,000元,再加計第2項訴之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總計3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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