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201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銘璋 、 郭銘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