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36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
份(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