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6018號
上 訴 人 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9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參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