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16號上訴人振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振名 被上訴人高雄市鼓山區中山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蕭木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補充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扣除原告原已繳納1萬4,535元,尚應補繳660元(計算式:
15,195元-14,535元=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