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16號上訴人即原告振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振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鼓山區中山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8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第一、第二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君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