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 范榮富 相對人 賴宣達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簽發同金額之票據,約定清償期為109年7月9日,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地政機關辦畢登記在案。詎於清償期屆至後,聲請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鎮○○○段││452││104.23│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合計│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途│範圍││││││││││││├─┼──┼────┼────┼────┼───────┼────┼──┼────────┤│1│55│神明段│內灣里8│住家用、│第一層:54.91││全部│重測前:新灣段││││452地號│鄰86之5│鋼筋混凝│第二層:55.64│││103建號│││││號│土造│第三層:55.64││││││││││屋頂突出物:││││││││││11.54││││││││││合計:17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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