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3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郭茂忠 相對人 朱顯明朱慶聰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業於民國95年9月28日概括承受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95年10月26日金管銀(六)字第09500444420號函核准在案,合先敘明。
㈡第三人朱慶聰及相對人朱顯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第三人朱慶聰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存續期限:民國88年7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第三人朱慶聰於88年8月9日起至95年8月9日止向聲請人借款5,200,000元,並經多次展延清償日期至109年8月9日止。
詎朱慶聰並未依約繳納本息,且朱慶聰已於109年4月29日死亡,依約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4,709,782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相對人為朱慶聰之繼承人,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1份、借貸清償約定書13份、契約變更約定書及契約變更暨約定書影本各1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各1份、第三人除戶戶籍謄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放款交易明細、擔保物提供同意書1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朱顯明於收受該通知後於109年9月4日具狀陳述其已向本院開具遺產清冊,並有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969號准予備查在案,並於陳報債權期滿前不得對債權人清償債務,且於陳報債權期滿後,亦須以遺產比例償還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頂橋子││117-143│18.00│全部│││││頭│││││├─┼───┼────┼───┼───┼──────┼────┼──────┤│2│臺中│南區│頂橋子││119-1│126.00│全部│││││頭│││││└─┴───┴────┴───┴───┴──────┴────┴──────┘┌─┬──┬───────┬────────┬────────────┬────┐│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318│臺中市南區頂橋│002層、住家用│一層56.80││全部││││子頭段119-1地││二層87.25││││││號││騎樓30.45│││││├───────┤│合計174.50││││││臺中市南區 仁和 ││││││││二街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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