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峻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叁包(驗餘淨重合計叁點貳零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合計陸拾壹點貳捌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6125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合計3.2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餘淨重合計61.284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生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5年10月2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6152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警方扣得之粉末3包,經鑑定結果含海洛因成份,驗餘淨重合計3.20公克;白色結晶8袋,經鑑定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餘淨重合計61.2848公克,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7月2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9月3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見104年度偵字第15083號卷第58、8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