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方藝錡 以上原告與被告 程英傑 間因請求塗銷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1076-P8車輛價額(即訴訟標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