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1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國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國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國鑫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徐國鑫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年月日│102.12.25│102.12.03│││││├────────┼───────┼───────┤│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3年│士林地檢103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4795號│度偵字第1811號│││││││││├───┬────┼───────┼───────┤││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103年度審易字││││第677號│第10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5.13│103.06.30││││││├───┼────┼───────┼───────┤││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審簡字│103年度審易字││││第677號│第1012號││├────┼───────┼───────┤││判決確定│103.06.10│103.07.28│││日期│││├───┴────┼───────┼───────┤│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226號│度執字第39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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