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56號原告 陳方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振輝 被告 林漏盛 訴訟代理人 林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6,8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40元×3,60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602分之3,020=1,026,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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