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1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傅金銘 相對人 李達明
百成行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莫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玖佰零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
73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27,90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