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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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7號原告賴○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東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 律師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被告 劉建助 上列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及劉建助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299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賴東平及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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