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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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玉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萬慶貴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本院109年度婚字第1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1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茲命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