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宏斌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8月1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5月1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2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詎其仍未戒絕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
109年4月30日上午10時至11時許不詳時間,在屏東縣○○鄉○○○○道路邊農田裡,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左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陳宏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宏斌業於109年8月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莊鎮遠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