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7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7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415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吳俊賢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吳俊賢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各1份、現場照片13張。」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吳俊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曾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又正值壯年,不思以己力謀取財物,卻以侵入住宅方式冀得不法財物,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聶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