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803號債權人御璽國寶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戊○○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甲○○、丙○○、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訴訟代墊款新臺幣3,000元」係何種費用?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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