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7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姿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姿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姿君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5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960號及本院99年度訴字第946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共78罪)│元折算1日(共8罪)│├───────┼──────────┼──────────┼──────────┤│犯罪日期(民國│97年4月24日│97年1月24日至98年4│97年2月20日至97年4││)││月28日│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機關││署│署│署││及案├────┼──────────┼──────────┼──────────┤│號│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994號│98年度偵字第20509號│98年度偵字第20509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1960號│99年度訴字第946號│99年度訴字第94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5月21日│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196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50│100年度上訴字第550││決│││號│號││├────┼──────────┼──────────┼──────────┤││確定日期│98年6月16日│100年3月17日│100年3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