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六三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黃俊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仟肆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肆仟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拾柒萬叁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柒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