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7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雅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壹拾叁元,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6784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年息(百分比)│││(新臺幣)││││├──┼────┼────────┼────────┼───────┤│││104年7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73││001│37,776元├────────┼────────┼───────┤│││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104年7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7.73││002│9,550元├────────┼────────┼───────┤│││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104年7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7.98││003│31,287元├────────┼────────┼───────┤│││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