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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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⑴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訴訟代理人⑵ 楊瓊雅 律師被上訴人① 李明憲 即華濟醫院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②乙○○訴訟代理人 葉天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洪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