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孫菁櫻孫億裕 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孫綿藝 即孫億裕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孫銘志 即孫億裕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地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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