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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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翠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翠妙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翠妙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
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及附表編號4至5所示各罪,前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聲字第80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65日,及以106年度易字第55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附表:受刑人張翠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2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30日│105年10月30日│105年8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南投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572號│字第4492號│字第21048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投簡字第│105年度投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240││事實審││462號(聲請書誤載│573號│號││││為105年度簡字462││││││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1日│105年12月26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投簡字第│105年度投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240││判決││462號(聲請書誤載│573號│號││││為105年度簡字462││││││號)││││├────┼─────────┼─────────┼─────────┤││判決│106年2月3日│106年2月3日│106年1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之案件│社會勞動│社會勞動│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南投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02號(編號1│字第305號(編號1│字第3397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拘役│至3已定應執行拘役│至3已定應執行拘役│││65日)│65日)│65日)│└────────┴─────────┴─────────┴─────────┘┌────────┬─────────┬─────────┐│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共5罪)│拘役30日(共2罪)│├────────┼─────────┼─────────┤│犯罪日期│①105年7月16日│①105年7月17日│││②105年7月18日│②105年7月18日│││③105年8月5日││││④105年8月30日││││⑤105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262、24845│字第24262、24845│││、25196、25197、│、25196、25197、│││26035、26886、27│26035、26886、27│││696、30239號、│696、30239號、│││106年度偵字第1138│106年度偵字第1138│││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易第557號│106年度易第557號││├────┼─────────┼─────────┤││判決│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7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易第557號│106年度易第557號││├────┼─────────┼─────────┤││判決│106年5月1日│106年5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342號(編號4│字第7342號(編號4│││至5已定應執行拘役│至5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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