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原告 吳淑芸 被告 呂志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