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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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救字第36號

聲請人 廖芯苹

法定代理人 呂薇薇

訴訟代理人 柯連登 律師

相對人 廖姵淳

兼法定

代理人 廖文華

李鳳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等事件,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查資力及案情後而准予法律扶助(撰狀)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本案起訴狀

  等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黃俞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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