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附字第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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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附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台附字第八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以被上訴人乙○○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判決。而刑事判決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後,未經有上訴權之檢察官提起上訴,即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為上訴,上訴人竟單獨對之提起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