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附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台附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被上訴人乙○○、甲○○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原審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審辯論終結,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宣判,上訴人丙○○遲至九十年八月八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因而駁回上訴人之訴,已詳敍依據及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