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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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丙○○代理人 侯志螢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袁再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