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處分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丙○○所有遺留坐落於臺中縣太平市○○段○○○○號、地目建、面積五十八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暨其上建物即門牌臺中縣太平市○○路○○○巷○○弄○號、面積三十七點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丙○○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中縣太平市○○里○○路○○○巷○○弄○號,出生地:貴州省貴筑縣)於九十三年四月四日死亡,因其在台灣並無合法繼承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並經鈞院九十三年度家催字第一八四號聲請公示催告,茲因現有大陸地區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羅生貴羅世琴 向鈞院表明願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並經鈞院備查在案,而被繼承人丙○○遺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茲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爰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聲請准予變賣等語。,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屬歸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同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同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退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另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有大陸地區繼承人羅生貴、羅世琴聲明繼承,經本院裁定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本院家事法庭函件、土地所有權狀、臺中縣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均影本)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九十三年度家催字第一八四號聲請公示催告卷宗及九十五年度聲繼字第四六號聲明繼承卷宗全卷,經核無不合,本件聲請人為將遺產價額交付繼承人,而聲請變賣上開被繼承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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