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 律師被告福座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六八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無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告甲○○並未合法提出告訴,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因公訴人認該部分與該判決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慧
法官鄧德倩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