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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