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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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89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學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利息自民國「106年3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
日」止之日期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與原因事實債務人自106年2月2日未依約繳納本息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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