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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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880號債權人 張源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泓譽工程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泓譽工程公司之設立登記及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資料,以釋明其組織型態。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釋明資料,當事人間並非如聲請狀所載係借款關係)。
㈢查報自民國106年6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㈣查報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
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