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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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9號債權人 陳秋燕 即永全富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贏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289,362元之計算方式為何?(因聲請狀所附
證物合計216,990元,且估價單車主非全部為翔贏通運有限公司,另有翔 和穎 、尚禾、翔宥、和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