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536號
原   告  許哲銘
       蕭紫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所示一及二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及證物繕本或影本各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
三、宜記載原告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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