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93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被   告  劉鴻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桃園縣○○鄉○○路○○段○○○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且本件侵權行
為地係在國道一號51公里400公尺處南向外側路肩車道即桃
園市蘆竹區境內,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
路警察大隊104年5月7日國道警一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
檢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查,依前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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