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王 張玫君
相 對 人  石順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住所臺北市○○區○○
○路○○○○號5樓為送達存證信函,經郵局以相對人遷移不
明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公示送
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按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相對
人之戶籍地址,並非在臺北市○○區○○○路○○○○號5樓
,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聲請人非對
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雖經郵務機關為遷移不明為由退
回,仍難認相對人有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意思表示之情事。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合,不應准許,應
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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