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林玉峯
被 告 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朱宏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梁世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應另
提出蓋用被告公司及其新任法定代理人名銜之委任狀,並於開庭
前閱覽原告所提補充證據狀後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