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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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吉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蔡鑫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唐振鐙┌──────────────────────────────────────────────┐│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洪麗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102年11月30│24,830元│BZ0000000│││││鹿分行│日││││├──┼─────────┼─────────┼──────┼──────┼──────┼──┤│002│ 蕭國平台中商業銀行 龍井分 │102年12月5日│1,130元│LCA0000000│││││行│││││├──┼─────────┼─────────┼──────┼──────┼──────┼──┤│003│ 洪敏桀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102年11月25│32,760元│EA0000000│││││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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