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雅芬選任辯護人孫寅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8328號、103年度偵字第2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雅芬自民國壹佰零參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雅芬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103年2月12日執行羈押。茲羈押3月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本案尚在審理中,被告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否認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相關證人仍待傳喚進行詰問,且被告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有相關證人於警偵訊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扣案物品等可資佐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佐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合理判斷,被告逃亡之可能性高於不逃亡之可能性,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認其他替代處分均無法達到防止被告逃匿之效果,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應自103年5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進仕
法官朱光國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