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再發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彩金大聯盟」電子遊戲機台壹台(含IC板壹片)及賭資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再發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彩金大聯盟」電子遊戲機台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下同)4,140元,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再發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5月6日以99年度偵字第88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彩金大聯盟」電子遊戲機台1台(含IC板1片)及機台內賭資4,14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憑,堪以認定。揆諸上揭說明及規定,前開扣案物均得沒收,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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